对啊,既然协议是汪家与张三签定的,汪家承包的责任山中的张三经营部分林权仍然归汪家。因为村集体并没有收回汪家的承包权。
我建议,还是慎重一些为好。
《土地承包法》、《森林法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。一是承包的稳定问题,二是“谁造谁有”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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