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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:
石林政策
提问时间:
2007/4/23 16:48:46
邮箱:
问题:
尊敬的专家:
您好!
根据原林业部1987年发布的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铁路两侧各一百米、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;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,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。”也就是说对此范围内的森林和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。
然而,H市政府下发文件规定:铁路、国道、省道和风景名胜旅游区内可视范围内的森林和林木采伐,只准进行抚育采伐,强度规定为10%。请问,这两种规定之间是否冲突?应以哪种规定为准?
回复专家:
吕玉奎
,回复时间:
2007/4/23 17:20:39
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所做的规定,在当地应该按当地的文件办理,这与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》并不冲突,只是扩大了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的范围。
回复专家:
周贵龙
,回复时间:
2007/4/26 23:29:19
应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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